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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来自:市供销社 时间:2024-01-08


19843月,襄樊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198915日,襄樊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修订,20231228日襄阳市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襄阳市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襄阳市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襄阳市供销合作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推动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襄阳市供销合作社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襄阳市供销合作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全市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振兴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襄阳市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七条 襄阳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襄阳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九条市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理事会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社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36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

XiangYa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XY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十一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的决策部署,负责制定全市供销社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供销社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二)承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本系统开展农资储备和供应工作。

(三)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四)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的关系,推进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农业生产服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动供销农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提升农资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城乡供应链一体化网络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负责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的工作,保护全市各级供销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成员社


十二条 凡承认市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向市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监事、主任;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二十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的议程通知成员社。

二十一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理事会主任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项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条 理事会常设机构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决议须由全体参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监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市供销社设立监事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常设机构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出资企业、直属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设立全资性质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和经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享有对本级社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四十条 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四十一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四十二条 市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市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省市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 省市政府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供销社管理使用。

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本级出资企业、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市供销社系统应当规范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襄阳市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